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124,202404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謝正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正忠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4月07日止累計53,786元未給付,其中50,360元為消費款;

2,526元為循環利息;

9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24號 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001新臺幣50360元謝正忠自民國113年04月0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