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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4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修丕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參拾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查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新臺幣59,43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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