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4063,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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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063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債務人林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伍萬伍仟貳佰肆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07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406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93051元
林鴻文
自民國113年05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62193元
林鴻文
自民國113年06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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