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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90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曾世欣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伍萬捌仟陸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8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08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4.3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8,14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二)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4%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24,7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2年6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2.45%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300,00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四)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2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45,79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04290號利息: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146元曾世欣民國113年4月13日至清償日止年息4.34%002新臺幣324725元曾世欣民國113年4月14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04%違約金:003新臺幣300000元曾世欣民國113年4月15日至清償日止年息12.45%004新臺幣145794元曾世欣民國113年4月21日至清償日止年息7.33%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88146元曾世欣民國113年5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新臺幣324725元曾世欣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新臺幣300000元曾世欣民國113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續上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新臺幣145794元曾世欣民國113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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