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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74號
聲 請 人 陳稚洪
相 對 人 林育廷
上列聲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5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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