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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陳秀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以建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該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魏以建之遺產管理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6日命其於收受通知翌日起10日內補正,該通知已合法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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