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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王逸萱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秋福(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4月4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王秋福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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