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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魏瑀萱
非訟代理人 黃雅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曹政鴻(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街000號)之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13年1月15日發現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曹政鴻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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