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繼,332,202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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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黃月招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甲○○之住所地位於高雄市,有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屬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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