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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陳子諳
法定代理人 陳孟傑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
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條第1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繼承人林心雯生前最後設籍地為屏東縣,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被繼承人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出聲請,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亭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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