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13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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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138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蕭志瑋 
被      告  呂蕎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並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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