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79,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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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79號
原 告 江雅美

訴訟代理人 蔡江漁
被 告 廖柏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而本件侵權行為地為「新北市林口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附卷可稽,且原告於民國113年1月12日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已不在本院轄區(按:被告於112年5月1日已將住所由基隆市○○區○○街000巷0號2樓遷移至澎湖縣○○市○○路000巷0號4樓之1),此亦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參。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之規定,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之行為地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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