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214,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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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1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高鴻鈞
被 告 陳芊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4,982元,及其中新臺幣4,025元自民國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2萬3,677元自民國112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其中新臺幣2萬5,625元自民國112年11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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