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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471號
原 告 外交部
法定代理人 吳釗燮
訴訟代理人 洪瑮蓁
吳佩蓉
林利庭
被 告 陳躍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裁定移送前來(113年度北小字第236號),本院於11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724.73元及自112年4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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