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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陳彧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7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卷內文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本院112年度基簡字第679號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中被告蕭嘉慧之債權人,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對蕭嘉慧起訴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4220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蕭嘉慧之債權人,已釋明與上開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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