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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救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林夢維
代 理 人 陳奕仲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暫時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請求暫時處分事件,本應繳納訴訟費用,然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扶助在案,爰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非訟事件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或聲明異議者免徵費用,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6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家事事件聲請暫時處分案件,應屬「繫屬於法院後處理終結前繼續為聲請」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應免徵費用,即無聲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為訴訟救助之必要, 故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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