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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20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聲請人對相對人乙○○、丙○○請求權各自獨立,分別各徵收聲請費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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