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家補,4,2024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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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號
聲 請 人 甲○○

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酌減給付扶養費事件,係屬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又此屬因定期給付涉訟,財產利益應以聲請人主張其所得減輕給付之扶養費用為計算標準。
而聲請人請求其自112年0月0日至乙○○成年之日(即121年0月0日)止,原應按月給付之扶養費新臺幣(下同)OOOOOO元,酌減為OOOOO元。
是本件標的為112年0月0日至121年0月日,尚有0年0個月,每月減輕OOOOO元,經核聲請人訴訟標的價額為O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OO○○)。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費用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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