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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遺產,係屬財產權訴訟,而被繼承人○○○○之遺產依原告陳報
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為新臺幣(下同)OOOOOOOOO○,而原告應繼分為20分之1,有其提出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故原告因本件分割遺產所得受之利益共為OOOOOO元(計算式:OOOOOOOOO○OO○OO○OOOOOO○,元以下四捨五入),故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8,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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