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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9號
聲 請 人 楊孝冬
代 理 人 郭淳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王美珠」之記載,應更正為「楊孝冬」。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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