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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號
原 告 葉霜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文善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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