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67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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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詹璽龍即齊邑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林長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鈞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0萬7,0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80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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