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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原 告 世聯倉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安
訴訟代理人 吳紀賢律師
張凱琳律師
經查,原告原記載之被告廖峻昇已死亡,故變更其繼承人廖偉傑為被告。
然廖偉傑已拋棄繼承,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司繼字第2096號准予備查,並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司繼字第1052號選任廖貞珠為遺產管理人確定,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確認無誤。
再者,芳亞實業有限公司之5名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其中之楊正雄(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黃富(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均已死亡。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就廖峻昇部分補正是否將被告由廖偉傑變更為遺產管理人廖貞珠,就楊正雄、黃富部分補正其兩人之除戶謄本,及繼承人之姓名、住居所,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原告可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查詢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暨繼承系統表,且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
倘上開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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