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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47號
聲請人劉念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美華即安鑫消防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資遣費及提撥退休金本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萬261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3分之2金額後,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1/3=3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7日
書記官洪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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