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勞補,8,2024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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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8號
原 告 台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碩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凱能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挪用款項,乃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255,175元暨其法定遲延利息;
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1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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