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7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黃明嵩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3年03月27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21,247元未給付,其中18,632元為消費款;
1,387元為利息;
1,22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1759號 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序號式001新臺幣18632元黃明嵩自民國113年03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續上頁)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