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1865,202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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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865號
債  權  人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債  務  人  許英毫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參萬捌仟陸佰玖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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