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116,202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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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子揚 
債  務  人  簡偉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伍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二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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