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促,2141,2024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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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41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債  務  人  許毓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伍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0000000000。

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費用,共計欠費47953元(如附件繳款通知及附表),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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