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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217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許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0年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3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7%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89,42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1年9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58,7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5月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9.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0,737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7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5.9%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5,563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2179號 利息: 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9421元許雅婷自民國113年2 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7%002新臺幣158737元許雅婷自民國113年2 月16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003新臺幣90737元許雅婷自民國113年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004新臺幣95563元許雅婷自民國113年1 月24 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5.9%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9421元許雅婷暨自民國113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新臺幣158737元許雅婷暨自民國113年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3新臺幣90737元許雅婷暨自民國113 年3 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4新臺幣95563元許雅婷暨自民國113年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續上頁)◎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至9 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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