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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984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林淑真
債務人吳禾彥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1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9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 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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