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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202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瑞穗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翁美香
債 務 人 林亭葳
吳曜全
林飛宏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柒仟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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