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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469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夏芮淇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捌萬柒仟柒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簡正忠附表:◎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本金序號本金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562804元夏芮淇民國113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10133元夏芮淇民國113年7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0.99%計算之利息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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