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執,7696,202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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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696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燈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換發債權憑證,惟依查詢結果,查本件債務人之住居所係在新北市新莊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自應由債務人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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