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司票,314,2024082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314號
聲請人吳易林
相對人陳柏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陳柏霖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1件(票據號碼:CH0000000),票載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發票地為基隆市安樂區,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聲請人於到期日屆至後,持上開本票向相對人提示付款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票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月29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利息起算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票據號碼
01
113年7月9日
113年8月9日
400,000元
CH0000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