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24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相 對 人 池濶
池泳陞(原名池温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之意思表示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米蘭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前於民國000年0月間讓與聲請人,因相對人現均設籍基隆○○○○○○○○,所在不明,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有其提出之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19540號債權憑證、債權讓與聲/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現戶全戶)等(以上均影本)在卷可稽,形式上堪信屬實。
相對人池濶、池泳陞之住居所,客觀上現時均已陷於不明狀態,本件公示送達之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