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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保險小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蕭仁宗
相 對 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係在臺北市○○路○段0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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