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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勞小字第3號
原 告 永豐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陽
訴訟代理人 陳達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淑貞間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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