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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1019號
原告余天發
被告印正軒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民國113年度易字第114號毀棄損壞案件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113年4月10日以113年度附民字第181號裁定移送而來,本院於113年8月1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萬4,000元。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
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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