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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姜佩妤
訴訟代理人 關驊
被 告 陳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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