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158,2024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58號
原 告 姜佩妤
訴訟代理人 關驊

被 告 陳昭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3日上午11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