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195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余啟豪
莊雪君
被 告 林嘉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