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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基小字第201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莊雪君
被 告 秦志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起,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柒拾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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