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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字第635號
原 告 董克倫
被 告 李德旺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定有明文,而於原告提起給付之訴,所表明訴之聲明(給付內容及範圍),必須明確一定、具體合法、適於強制執行。
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於起訴狀記載訴之聲明:「被告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重製新的白鐵水切」,惟上開訴之聲明未表明被告應給付行為所在之標的,而無從確定給付之內容及範圍核與上開規定不符。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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