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基小調,258,2024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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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基小調字第258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林宣誼
被 告 周子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周子軒損害賠償,惟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區○道0號4公里100公尺」係屬新北市石碇區,此有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在卷可稽,且觀起訴狀所載,被告之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3樓,均非屬本院轄區,而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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