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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林星辰
代 理 人 鄭光評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星辰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免責事件,經鈞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准予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免責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並已核發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記載該裁定於112年9月26日確定)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即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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