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2號
原 告 廖珮雯
訴訟代理人 王鳳英
被 告 陳睿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 官 黃梅淑
法 官 徐世禎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靜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