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KLDV,113,補,103,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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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學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博菖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補正基隆市仁愛區德厚段五五四、五五四之一、五五四之二地號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號房屋(即基隆市○○區○○段○○○○號建物)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於所有權部詳載所有權人完整姓名及統一編號)。

(二)補正被告張博菖、張東成、張東平、蔡張月玉、張玉貞、張玄玲、張湘敏、張世新、張立頎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未據提出坐落基隆市○○區○○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其上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0○0號房屋(即基隆市○○區○○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合稱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依前揭說明,原告自應補正上開欠缺。

又原告得持本裁定向地政機關申請系爭房地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並依據前述登記謄本所載所有權人之姓名及身分證統一編號,向戶政事務所申請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綜上所述,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上開欠缺。

其中任一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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