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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8號
原 告 潔盟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少權
訴訟代理人 王光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馥萱(原名郭巧穎)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2,6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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