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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4號
原 告 林峻宇
訴訟代理人 羅盛德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陳思偉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萬7,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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