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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63號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黎啟雄
送達代收人 楊雅筑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光雄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欲確認被告林光雄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 記 官 林煜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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